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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批租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拍卖;任何领导人不得私自审批土地、确定土地价格。
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发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不得越权、不得化整为零、不得把新增建设用地当作遗留问题处理,逃避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税费;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通知要求,国有经营性土地的出让等必须进行招、投标和拍卖,领导人不得私自决定,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搞假招、投标,也不得利用职权泄露土地招、投标地价或其他保密资料。工业项目用地、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三类型用地,也按权限、程序审批,任何领导人不得私自定价和审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