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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公告驳回PT水仙申请宽限期的请求,并已将该决定上报中国证监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办法)》的规定,公司将被证监会处以“极刑”---终止上市。
2001年2月24日归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称:“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期股票终止上市”。其中第二款即为:“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天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2001年4月10沪深交易所向PT水仙、PT农商社、PT网点、PT双鹿、PT红光和PT中浩发出《特别警示》强调:“上述公司在布年报后,如果宽限期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将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PT转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