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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在日前公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否则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商品房即“一房多售”的现象,房地产 开发企业既不报请抵押权人同意,也不告知购买人有关情况,使得抵押人和购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购买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因为一旦作为抵押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解除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将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首先受偿,这样购房人既得不到所购房屋,也很可能得不到已付的房款。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邹清丽 齐中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