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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4月以来部署的对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一批带有垄断性行业的专项整顿工作近日遭到“公开质疑”,对此,该局经济检查处表示:将继续贯彻国家工商局的指示精神,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一抓到底,不打“退堂鼓”!
北京市工商局部署反垄断工作是从4月份开始的。按照市工商局的部署,4月份到10月份期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一批带有垄断性行业的专项整顿,重点放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上。在治理整顿的排名中,保险业名列第一位。这次整顿的意图主要是针对该行业内强行推行、收取回扣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通过整顿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保环境。
在此期间,一些学者对工商局“插手”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提出了质疑:国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市场行为的权力,但是否可以超越特殊行业法规实行监管呢?
到第十天,便有了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开誉的质疑。其中,对于工商局把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和指定使用某种品牌的汽车配件列为强制和不规范行为一说,王开誉认为:“这有点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王开誉说,现在仅北京地区就有几千家修理厂,良莠不齐;而汽车配件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选定修理能力强、质量高、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和货真价实的配件商,这归根到底是为了对被保险人负责……如果不考虑车险理赔工作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客观条件及保险公司的努力和进步,就先下一个“强制和不规范行为”的结论,未免太简单化、绝对化了。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也拿出了条文:其一,1998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既然保险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保险法》的试用,对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其四,保险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家,指定某种品牌的配件及附件,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受益人的选择自由,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