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置身于普遍缺失商业和服务信誉的社会环境之中,各级消协为饱受假冒伪劣坑害的消费者做了许多好事。相当一段时间里,消协在民间颇有口碑。
然而,消协的社会美誉度正在下滑,其社会公信度越来越受到质疑。因为不少消协组织在维权活动中为“利”所累,说了不该说的话,做了不该做的事。例如,推荐或监制某个牌号的商品及服务;接受某些厂家、商家的赞助;甚至还有直接出卖“3?15”标志的。
到了今年,尤其“3?15”前后,舆论对消协的批评更是不依不饶,以至于国家工商局领导也对此“非常重视”,近日专门下达指令:“要求采取措施,立即纠正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问题”客观存在,“立即纠正”也确能收一时之效。但是,消协的“问题”,并非是简单的管理、规范、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其内因是消协的运作体制存在“自身身份、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种种“内伤”。不改革现行体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消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对照此法条,消协的身份应姓“民”不姓“官”。但如今,不少地方的消协成了半官方机构,会长由工商局分管局长出任,理事成员单位则由技监、卫生、物价等政府部门构成,理事以上成员几乎清一色由各部门的官员担任,真正来自民间的普通消费者代表凤毛麟角。即便有,通常也是当“花瓶”供着。
一个功能完备、以代表消费者利益为己任的消协,需要常年或不定时地与厂家、商家和政府部门对话。对话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对话主体人之间地位的平等。现在,当这种消协与政府部门对话时,面临的是“内部人”对话的尴尬。例如,面对行政垄断的部门和行业的种种侵权行为,消协常常一筹莫展或干脆知难而退。
有的地方消协的工作人员分成三类:主事的是在编的工商干部,办事的乃退休返聘的工商干部,打杂的则为临时工。此种人员结构,很难摆脱政府部门对消协独立维权的行政干扰。譬如,外地消费者投拆本地的某家企业,而该企业恰好是本地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本地消协的公正性往往在“压力”下扭曲。再譬如,面对某一具体侵权行为的后果认定,同一地域的不同执法部门出于不同的部门利益,常常搬出各自的法规互不相让,此时,挂靠于工商部门的消协,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
消协的依附性决定其“寄生”性。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开销都得找同级工商部门伸手。有求于人必受制于人。于是,借消协的牌子搞“创收”(既解决“福利”难题,又可少看人脸色)就成为许多地方消协的“自觉行动”。
在国外,消协的一切开销均由会员(消费者)的会员费承担。工作人员多半具有法律学养,由民间招聘而来,不与官方和权力“沾亲带故”。其服务方式类似于一个“律师团”,只对当事人(消费者)负责。制度安排如此,消费者的信任就是消协最大的公信力。而“公”立“畏”生,厂家、商家没有敢不尊重消协的。他们没有“上层路线”可走,想借助长官意志“压”消协更是没戏!
综上所言,消协自身要纠“偏”,不能仅仅借助“内部力量”,当务之急在于先从权力体系中剥离出来,还其“民”的本色。消协的纠“偏”如此,所有半官方性质的协会或团体的纠“偏”也只能如此。(钱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