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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打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有一个奇特的现象总是令人不解,同一个行业或同处一个地域的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会有较大差异:有的全免,有的减免,有的先征后返。这究竟是利是弊?
从我国目前税收收入结构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构成税收收入的三大税种。实施分税制后,这三大税种的征收权和所有权又各不相同,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增值税归属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大部分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规模渐次缩小,地方政府能完全掌控且数额较大的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了。
由于企业所得税由各地财税部门征收,收入全额上交地方政府,对地方财力的构成和增长举足轻重,所以,尽管国家有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争取外来税源,纷纷“招商引税”,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或降低税率或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以通过降低相对税率而获取“不断增长”的各级政府绝对税额。
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对其采取了各种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的是全部免缴税收;有的是定额上缴或包干递增上缴;也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参照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税率再减半征收的,甚至有跨地区“注册经营”而予免缴减缴税收等。在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上,既有国家级机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各省级机构,更有地方机构包括县级政府。在审批部门及形式上,既有财税部门的批文,又有政府机关的回函。由此形成上市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五花八门,有33%、15%、7.5%、0%不等。
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不统一,亟待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税收杠杆是国家重要的产业导向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导致税收对上市公司的产业导向作用减弱,造成了上市公司间不平等竞争,也造成国家税收总量流失。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还会造成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畸高畸低,导致业绩泡沫或虚假亏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认识不足,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