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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从4月3日起调整。取消购房半年内支取公积金的规定,从4月3日开始,职工购房、建造房屋、大修自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从签订合同或协议之日起即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支取限制取消
调整后的公积金支取规定为,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或置换公有住房,如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一次性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时,不再受半年内支取的时间限制;职工可支取到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支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之后缴存的公积金不能支取。4月3日前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或置换公房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也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支取手续。
对以前因购房合同或协议超过半年而未能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现在也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还贷新规出台
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也有新规定。职工申请住房贷款,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月或累计数月已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全部余额。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签订借款合同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它可以用来偿还贷款,但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偿还贷款。只有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时可支取。另外,对4月3日前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尚未办理支取手续的,仍按原政策办理支取手续。
提醒大家注意,职工及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或建造、大修房屋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