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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经营者乘机兜售假冒伪劣种子和农业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广西消费者协会收到部分农民消费者对这方面的投诉,反映他们所购买的种子(种苗)是假货,造成失收、减产甚至绝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消费者协会发出第三号消费警示:购买种子(种苗)时,别忘把好三道关。
第一,不要向没种子经营资格者购买种子。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即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民消费者购买种子时应了解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
第二,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种子(种苗)。种子法规定: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然而,从许多农民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看,他们并没有注重了解种子标签就盲目购买,这正好中了不法经营者鱼目混珠的诡计。
第三,购买种子(种苗)时应索取购物凭证。去年广西横县一宗涉及当地6个乡镇坑害农民的假冒杂交桑苗案,由于农民消费者在购桑苗时没有索取购物凭证而无法索赔。因此,农民消费者在购种子(种苗)时切莫忘了索要购物凭证,同时还应要求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明确标明种子的品种名称:“××品种种子”,不能笼统只标“种子”字样。还应标明种子产地、数量、价格、金额、经营者名称、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的公章。这样可以防止经营者通过文字游戏来欺骗和坑害农民消费者。(孙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