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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即使没有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界定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将自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