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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级别及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对天津市城镇个人所有房屋及院落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占用以出让、向国家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费。外环线以内(外环绿化带内)征收土地使用费的级别由原有20级调整为10级,级别界限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实施天津市中心市区1998年基准地价的批复》(津政函[1998]81号)批准的土地级别界限执行。1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304元,10级0.588元。外环线以外的区县(不包括塘沽区)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一律按外环以内土地使用收费10级标准的第10级标准征收,即每平方米每年0.588元,折合每月0.049元。塘沽区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的级别按塘沽区现行的城镇土地定级范围执行,收费标准为0.588元/平方米?年至1.029元/平方米
?年。
《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到土地坐落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每逾期一天,加征年土地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