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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通知说,《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客船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通知要求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通知规定的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河、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装货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其中海船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河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通知要求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林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