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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陆续发布通知,明确2000年底到期的43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期满之后去留及调整情况。
对于本次需明确的43项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方案确定了到期后停止执行、原政策调整后保留以及不作调整继续执行三种处理方式。其中到期后停止执行的有10项,包括: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等。
到期税收优惠政策中属于需对原政策进行调整后保留的共12项,包括: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优惠方式改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并同时允许其他企业购入免税废旧物资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超基数返还增值税、营业税的政策,在基本维持原政策返还税款总规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退税适用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不再退还营业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等等。
方案规定原政策基本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的共21项,包括: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和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民族贸易县和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减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等。
方案明确的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共43项涉及文件55个,方案对原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已经具备承受能力,不需要再继续执行的政策;需要在统一政策中通盘考虑而不宜个案规定的政策;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策等,到期后一律取消,停止执行。除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到期税收优惠政策一部分依据消除差异、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给予必要的调整后保留,另一部分按产业政策导向不作调整,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方案对这些政策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既体现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又适当兼顾政策的连续性,是对国务院关于逐步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的一次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