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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喷施宝集团生产的喷施宝是农作物叶面肥,15年来,在全国已累计推广40亿亩次,被确定为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喷施宝被假冒产品侵害的历史已达10多年之久,提起打假,集团董事长王祥林一肚子苦水:“10多年来,公司被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假,从1996年起,每年投入打假资金上百万元。目前市场上的假货比真货起码多1倍。我前几年就知道云南假喷施宝多,公司已配合当地执法部门打过假。但假货贩子竟然扬言要杀我们在昆明办事处的供销员。吓得那些供销员既不敢举报也不敢出去推销。今年“两会”前我到云南呈贡县暗访,想不到7家卖喷施宝的店,有6家都在卖假货。我们过去每年在该县销售3000箱喷施宝,去年只销售了100箱,据当地经销商反映,该县去年销售的假喷施宝近10000箱。
王祥林说,“1993年喷施宝在石家庄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但1995年假冒劣质喷施宝进入石家庄后,以极低的售价优势在短短半年时间就将真喷施宝挤出市场。1997年石家庄市场上真假喷施宝都没货了,原因是假货坑了农民,农民干脆真的假的都不买了。”
近年来,王祥林配合执法部门捣毁制假窝点30多个,抓获涉嫌制假售假者60多人。去年6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名生产、销售假冒喷施宝的案犯分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这是广西首次对制假售假案进行公开宣判。但刑满释放后,其中3人又继续在造假喷施宝。
“制假售假者之所以如此猖狂,是由于法律未能很好地起到打击制假售假不法分子的作用。”王祥林说,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才判刑或拘役。这样,制假阶段实际上不构成犯罪,而只有把假货销售出去并获得5万元以上销售收入时,才能定罪量刑。由于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查证十分困难,即使抓住他们,明知其大量制假售假,也无法给其定罪。
1997年,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抓获了长期制售假冒喷施宝的吴某,收缴价值十几万元的假货,但因其没有销售出去,所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适用吴某的违法行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对吴某定罪处罚,就必须查清农民使用假喷施宝后的实际粮食减产损失,而司法实践中粮食减产损失是很难查清的。因此,要追究吴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也是不可能的。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吴某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喷施宝包装上虽然使用了喷施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其制造的产品属伪劣产品,与喷施宝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显然,吴某也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