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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实现住房商品化。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2001年,各市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不低于2元。今后,每年按20%―30%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到2005年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对于租金标准已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的,应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完善租金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稳定。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必须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社会优抚对象、下岗职工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人员的承受能力,对上述人员要适当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通知》进一步明确,对超过安徽省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