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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近日在廉租住房研讨会上指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要具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基本保障。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是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主体,基本保障要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要求,同时又使每一个保障对象都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发展机会。第二是分层次。由于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是千差万别的、分层次的,所以住房保障制度也必须分层次,能够灵活地适应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供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障方式。第三是多样化。要分别适应于不同的经济政策安排、不同的住房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居民保障需求,应该多种形式并举,但要严格控制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刘志峰在谈到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问题时指出要作好三个控制。第一,控制供应对象。要确定本地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家庭的收入界限,对家庭收入进行审核,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第二,控制建设标准和购买标准。对于购房标准,大部分城市应采取面积标准控制的办法。对于北京等部分特大城市,可以适当考虑级差地租对将来居民住房交易收益的影响,引进价值量的因素确定不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标准。第三,控制销售价格。既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建设方式,提高住房质量,降低住房建造成本,也要进行严格的价格核定,实事求是地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确保政府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居民家庭。
刘志峰强调指出,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制度建设和政府管理是否到位问题。居民家庭收入审核是当前的一个难点,目前可以先通过单位或居住地有关机构(办事处、居委会等)出示证明方式,逐步过渡到依靠纳税单等进行审核。在当前通过单位或有关机构证明的方式下,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