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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可见入世后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所依之“法”,不仅要依国内法,还要依我国认可的国际法。
依法行政是当代各国政府普遍奉行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WTO的特点和运作方式看,适应入世需要,行政机关必须转变管理方式。
以法为据 依“法”立法
1、提高行政效能。要实现贸易自由化,仅靠降低各国关税是不够的,WTO还致力于减少各种非关税壁垒。就立法而言,WTO要求各国不得设定复杂的行政程序,要求办事要方便简捷。
2、依“法”立法。在注重民主性、科学性的同时,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不可违背WTO的有关规定。
3、与国际立法惯例接轨。
在行政立法中要特别注意: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设定必须合法,切实贯彻“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设定必须合理,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必须设立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有效途径,认真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4、加强行政立法监督。
为保证WTO规则在国内的统一实施,上级行政机关有责任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对其“合法性”严加审查。立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
5、清理规章。按照WTO的要求,各成员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与WTO规则相一致。
6、慎选立法项目。针对我国承诺的入世后对一、二、三产业市场准入时间以及关税和非关税减让,行政立法应区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
此外,还要做好规章的公布、生效,以及法规条文的中译英等项工作。
完善程序 公正执法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立法的社会成效必须通过严格、准确、公正的执法才能体现。行政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负有将WTO的有关规定坚定地付诸实施的使命。
目前,应尽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在行政执法中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适当,严格遵守“越权无效”的原则。
二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按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即二元论)适用法律;当二者冲突时,应按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优先适用WTO等国际法。
三是行政机关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损必赔。
在严格行政执法的同时,行政机关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多种途径,加强监督,促使下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国内法和WTO的规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