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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说不还不够
就像章子怡迅速走红一样,消协好像突然就火了起来。
要说出名那就要数数近来发生的大事了。春节期间火车票大肆涨价;2月,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阴沟翻船,制动发生故障引发事故;3月,松下两款手机“及时”地犯了点“小毛病”;不久,又传来日航漠视中国乘客的基本权利,严重侵犯人权。在短短一个月内发生了数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消费者们自然想到了消费者之家――消协。而中消协也的确不负众望,接连向几家知名的外国公司说“不”,对“铁老大”也敢“兴师问罪”了。
今年3?15前后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曾表示,长久以来人们一直把“受理消费者投诉”看作是消协的惟一职能,其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共有7项。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全面履行《消法》所赋予的7项职能”。有网友不解地问:“《消法》颁布已经好多年了吧,为什么消协今年才说要全面履行《消法》赋予的7项职能?头几年消协干嘛放着法律赋予的职能不用呢?”
中消协的领导还曾经说过,“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作为,给消协的维权工作撑了腰,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帕杰罗事件’发生后,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通过广泛调查检测,证明两款越野车存在缺陷,并吊销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判定这两款车为不合格产品。由此,中消协就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向三菱公司提出维权要求。‘帕杰罗事件’得以妥善处理,政府是一大功臣。”又有网友忍不住评论:“如此说来,中消协在这件事件中根本没起到什么作用嘛。调查检测都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包了,事情爆出后消协在消费者最为群情激愤的时候站出来表个态,要求维权。但是后来三菱公司收回包括日本国内市场在内的40多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在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的压力下才进行简单
的召回维修。消协的角色似乎连个中间人都不是,一点都不professional。还有,提起当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就觉得有点不舒坦,有点雷声大雨点小,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
某电脑公司的王先生表示,消协的确在为消费者维权方面显得不甚主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消协似乎不应该被动地等待行政部门出面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以后,再站出来表态“坚决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毕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更多的消费者关心的还是帕杰罗、全日航、铁路涨价的事。印象中除了帕杰罗召回检修外,其他事件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难道时间真是治愈一切创伤的良药?
让人失望的是今年中消协“绿色消费”口号的提出。绿色消费本身无可厚非,给中国消费者补上一堂绿色课应该是中消协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消法》赋予中消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不过似乎所谓“绿色消费”更应该是提给消协的口号,只有消协将市场上的毒大米、毒瓜子、装修材料污染清扫干净,消费者才能在消费时放心选择。
其实从默默无闻到大胆说“不”,消协已经走出了一大步。历数了消协的种种不是,只是因为“爱之深责之切”,是希望消协不仅停留在说“不”的初级阶段。
纷纭众说
杨正(法学博士、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消协到底有哪些职能呢?《消法》中早有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受理投诉并对投诉项目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项目涉及商品服务质量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应告知鉴定结果
*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媒介进行揭露和批评
从中可以看出,虽然说消协是“背靠大树”(《消法》),但是消协所拥有的权利却十分有限,只是调查权和调解权,而这两种权力法院都有,消费者完全可以依靠法院,因为一旦消协调解不成,还是要告上法院。
中国的消协不同于其他国家,他脱胎于行政机构,不像国际上大多数消费者组织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根据《国际消费者联盟章程》规定,消费者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性测验,交流测验方法,收集、交换和传播消费情报,在联合国代表消费者发言。此外,一个极具实际意义的职能是它致力于防止西方国家把他们国内已经被禁售的商品输入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的消协是民间组织,拥有大量的会员,参与竞选议员的候选人希望通过这样的组织给自己拉票,而消协也可以通过自己支持的议员来影响立法,这一点我国的消协做不到。所以,就目前来讲,法律赋予消协的职能他们做得还算不错,比如对商品的比较、对可能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的曝光等。
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之所以不利,从这个角度看来并非消协的责任,主要是由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有待完善。比如“东芝笔记本事件”,因为美国《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到位,消费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而东芝坚持不给中国消费者做出赔偿并非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失误。此外,中国从消费者到法官还没有很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捍卫”权益的举动和裁决也少之又少。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民商法研究生导师)
由于消协只是一个群众性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所以,不能更有效地发挥某些职能的作用,比如支持消费者诉讼,同时也因为他这一特性,无法赋予他更多的法律职权。在修订《消法》时,我曾经提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可以赋予消协代行简易法庭的职能,使其拥有执行简易诉讼的权利,更有效地调解和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当然,国外的办法并不见得在我国会同样有效,但是这种方法在加强消协的保护力度方面将会起到一定作用。
肖慧(外企公司职员)
消协距离我似乎很远,有点儿摸不着的感觉。但我所需要的他似乎也都做到了,比如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公布不合格产品什么的,只要能给不法商家晓以利害,让他们知道我们消费者不是没娘的孩子就行了。赶上3?15,我们的腰杆儿就更直了,这都是因为我们有组织!
要说消协在重大事件上没给我们中国消费者争到什么利益,那是因为我们自己就不争气,就说东芝的事儿吧,人家美国不告,咱们也不告,人家一告,咱们心里就不平衡,有点像小孩儿吃糖,邻居孩子吃糖,自家孩子也馋,可咱家买不起,也不能骂那卖糖的吧!还是先挣钱要紧。
super-voice(网友)
消协就像那居委会,两家有矛盾了,给你们往一块一拉,说说你,再说说他,你陪个礼,他道个歉,我在中间抹稀泥,给个台阶,大家还得来往呢!万一死活拉不拢,爱谁谁吧,我也管不了了。否则一不留神,还落得个“你算哪棵葱”的嘲讽。
其实难怪,消协的身份也的确尴尬,说他徒有虚名,他有个《消法》在手,哪个民间组织有这待遇;说他牛气,他只是个社会团体,奈何不得谁怎样。其实,就消协要干的小事儿也不少呢,真要把这些事儿都干利索了,就不易!消协还是和消费者一头儿。找消协不像上法院,不用花钱。
邢予青(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实际上,对照国际上相同事件的处理,中消协至今还没有一场重大涉外索赔官司的胜绩。
我们的不利因素是:行业与行业、部门与部门之间(如负责鉴定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报关的外贸部门),都各有各的法规和条例高悬在他们自己头上,法院究竟依照哪个“法”进行最终判决,中间肯定存在一定变数。正因如此复杂,中消协的下一步才显得更为举足轻重。因为无论是“三菱帕杰罗事件”还是“日航辱客事件”,所涉赔偿专家见解很多都是,非日本人歧视中国人,乃中国法律保护消费者不力。
胡安东(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有文章认为,三菱汽车公司召回在美国出售的汽车,而不召回在中国的帕杰罗,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是对事实的忽视,就是对中美两国有关产品责任法的不同的无知。中国现在既没有法定的召回制度,也没有汽车业为保证质量的自愿召回制度。即使三菱公司不召回有问题的车,也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和规章。
在国内尚没有强制的召回制度时,用舆论强迫外国公司召回有问题的车,这是一种真正因公司法人的国别不同,而采取的歧视行为。所以,不是中国消费者受到了歧视,恰恰相反,是三菱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所以,消协无法让国民满意不足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