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广大商户和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受理和使用,进一步推动“金卡工程”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我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联社等)发行的具有人民币结算功能的银行卡统一采用“银联”标识。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发行的限国内通用的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贷记卡还应同时在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加贴“银联” 标识的全息防伪标志。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借记卡是否使用全息防伪标志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但不得使用“银联”标识全息防伪标志以外的其它防伪标志。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国内外通用的“双账户”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右上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业银行新申请发行的可异地或跨行使用的银行卡,必须符合统一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符合“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卡样。
通知最后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做好“银联”标识的使用、受理等宣传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银行卡受理市场中的ATM、POS等银行卡终端机具上必须张贴“银联”标识,不得再张贴地方性银行卡联网通用标识。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卡上均不得再印刷地方性联网通用标识。各地区自行设计制作的地区性银行卡联网通用标识应逐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