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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上述“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合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中央、外省市及部队在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了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
4、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不执行最低工资。
5、下岗待工人员不执行最低工资。
6、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不执行最低工资。
7、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如何给付
1、最低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
2、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非货币性收入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不作为最低工资的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其中“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是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保健食品费、独生子女费、误餐补助、探亲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