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2001年3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350元、每小时2元调整为每月412元、每小时2.46元。蓟县、静海县、宝坻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340元、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月402元、每小时2.40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