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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广告给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带来极大的隐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将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处理力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同时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副司长李洪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后将把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在网上公布,凡是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属于违法刊播。对于违法刊播的药品广告将建立向社会公布的公告制度,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擅自篡改内容的药品广告,过去我们只能收回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这样被收回批准文号的单位还可以重新申请进行广告宣传。今后,根据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对于违法的药品广告,药品的审查机关可以撤销该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并且规定这种药品在一年内不得在任何媒体作广告宣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它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