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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最近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这个办法说,辽宁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较强竞争力,并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含对商品和服务的认定)的注册商标。
这个办法规定了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的条件:商标持有人是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使用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等。
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由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和相应的商品、服务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经辽宁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论证后,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后的辽宁省著名商标,在使用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方面,可以使用“辽宁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可以提请参评中国驰名商标。
这个办法中还说,辽宁省著名商标经公告后,其它经营者不得以与辽宁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据了解,辽宁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请续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也为3年。(于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