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税。
屠宰税是我国50年代为合理保护耕畜和增加财政收入而设立的。1994年全国开始实施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将屠宰税的征收权限下放,由各级地方政府具体执行征收办法。
内蒙古的屠宰税征收过去是以出售价和销售价的3%来收取。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搞活,农民们实行多渠道销售,屠宰税的流失情况非常严重。为平衡地区间税收,防止流失,内蒙古对屠宰税实行源泉控管,即在农民没有出售和销售牲畜的时候征收此项税收。1994年以来,全区累计征收屠宰税1亿多元。
据听到此消息的一些农民反映,他们早就盼望这一天的到来。因为近年来,许多农民饲养家畜并不是为了卖钱,而是为了自己吃,可依然收税。屠宰税的停征,也说明了政府正从源头和实际出发来大力减轻农民的负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