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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在券商向股民提供融资资金的优惠条件诱惑下,股民被发财冲昏头脑,频频透支,频频平仓,一年多交易额近亿元,而账面资金却贴得几乎血本无归。日前,天津一股民将券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7万元经济损失。
股票抵押融资
据原告耿剑云称,1994年8月10日,他开始在新开业的某证券营业部投资股票,进行股票交易。在1995年初,证券公司明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多次命令禁止透支交易,却利用他初入市场,不明真相,对交割事项不明白之机,宣布一系列奖励措施,鼓励大户进行透支交易股票。
当时,该证券公司宣称,凡是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的按佣金总额给予10%的奖励,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的,按佣金总额给予8%的奖励,年交易额超过1800万的,按佣金总额给予5%的奖励。证券公司声称,一切愿意透支的,券商可以提供透支,但必须与券商签订《股票抵押融资协议》。
交易大了资金少了
原告称,由于无法抗拒诱惑,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大户与证券公司签了《股票抵押融资协议》,即透支协议。从此,原告在券商奖励的诱导下冲昏头脑,陷进透支陷阱不能自拔,由于频频透支,频频平仓,交易额越做越大,而账面的资金却越来越少。
亏损告了券商
于是,原告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状告该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的营业部。原告状称,从1995年8月11日至1996年12月24日,原告在被告的诱使下进行股票透支交易,实际损失达414270.05元,原告进行股票交易的赢利也搭进去了,这些损失包括因被告营业部提供融资透支交易损失381070.58元,被告营业部收取透支交易佣金、过户费等损失156690.15元,被告强行扣划透支罚息27117.14元,被告营业部于1995年8月14日盗卖原告复华实业股票10121股,非法占有原告111257.38元。上述损失共计676135.25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辩称,该公司从未同意原告进行透支交易,原告因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进行股票交易应依规支付过户费、佣金及其他费用。由于原告透支使用被告资金,被告有权收取罚金。另外,被告虽然承认在1995年8月12日,因差错在原告上海股东账户上误购入复华实业股票10121股,但被告称,发现后即在当日交割时用自有资金进行清算,并在8月14日将该股卖出,未动用原告资金,故不存在盗卖原告股票的情况。故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均有责任过错各半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进行股票交易,被告代理原告买卖股票,均应按照证券法规和股票交易规则进行,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资资金,原告进行透支交易均属违法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耿剑云339898.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判决下达后,证券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审计报告只认定上诉人在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间部分交易是透支行为,并无书面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下属营业部之间存在融资协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所有透支交易均系双方合意,依据不足。
日前,二审法院已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要求差距过于悬殊,调解宣告失败。法院将在近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