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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对因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参股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提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当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并结合国情加以创造性发展应用的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解释,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在1999年6月2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据报道,在不少城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被挤占和挪用的情况。国务院在有关决定中,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定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有些单位对公积金重视不够,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只扣除但并不归集,这些行为挫伤了职工参加房改的积极性,影响了国家对整个房改工作的总体安排。
建设部说,目前,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存在兴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参股等问题,使住房资金的管理出现了很大风险,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建设部的通知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中心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是管理中心惟一的保值手段。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通知说,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得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得接收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规定,管理中心投入担保公司的资金要全部撤回。已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管理中心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保留股份,必须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已兴办的经济实体,其财务要与管理中心彻底分开,实行单独立户,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中心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离工作。资产核销方案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办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任何职务,已兼职人员应从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或彻底脱离管理中心转为经济实体职工。
通知还说,当地住房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中心所办经济实体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注入资金全部收回到出资账户,注资产生的收益划入相对应的增值收益账户内,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审计报告和处理结果要报送住房委员会。
建设部的这份通知要求各管理中心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脱钩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收回各类投资、入股资金。
建设部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对辖区内各市县管理中心组建经济实体或投资、参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脱钩的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