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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确保患者得到价廉质优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好处,由医患双方共享,患者得大头。
通知指出,本着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利益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计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不规范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