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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7日,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将正式实施,届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核准制程序下报送申请文件。为此,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第2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两份咨询文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该两份咨询文件是中国证监会在总结过去股票发行审核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核准制以及去年3月16日发布的《股票上市发行核准程序》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中首先面世的部分,陆续还将有一系列文件出台。该两份文件突出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在核准制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的理念。
据悉,两份咨询意见核心是强调发行人要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它比1999年发布的有关文件,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体系,改进信息披露形式和格式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咨询意见主要借鉴了美国以及发达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同时结合了我国市场的实际。其中,招股说明书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较多。它对发行人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强化了发行人在业务、技术、组织结构方面的披露力度,公司要做到业务、资产、人员、结构、财务等五方面的独立。
此外,咨询意见明显加大了发行人对风险的披露力度,同时对发行人改制重组、规范运作的披露也大大加强了。文件进一步强调拟上市公司要规范改制、有效重组、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为此,也加强了发行人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力度。咨询意见着重从提高财务会计披露质量的角度,加大了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披露,要求发行公司管理层要出据财务分析意见。对盈利预测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灵活的要求,但是增加了责任。文件还要求发行人要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规划,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成长性与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文件中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的素质和责任也受到了较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