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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就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做出倾销调查阶段的最终裁决,裁定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零,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等其它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2.23%,所有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的税率是58%,这一税率比初裁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稍后做出的终裁中认定中国产品对美国同类产品“有损害”,则上述倾销幅度将变为反倾销税。
此案是2000年3月起诉并开始审理的,产品涉及来自中国、印度等国的海关编号在731210项下的多种普通钢丝绳。起诉书中称涉诉产品最高倾销幅度达75%。
在得知此案的消息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查找并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应诉。对美国出口量较大的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厂、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积极参加应诉,美国伟凯和MANATT两家律师事务所代理中方应诉。在审理过程中,美国商务部用抽样的办法选定由法尔胜和南通中德两家公司作为代表回答全套反倾销调查问卷。
应诉开始后,各应诉企业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应诉答卷工作,并于2000年10月接待了美国调查官员的实地核查。但由于美方在初步裁决中拒不接受中方提出的“替代价格”等相关证据,而使用过高的第三国原材料替代价格,导致我应诉企业在此案初步裁决过程中被裁定为高达24%至119%的倾销幅度。经过我方律师和企业进一步据理力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美国商务部在倾销终裁中部分接受了我方意见并修改了计算方法,使终裁倾销幅度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特别是江苏法尔胜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降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即得到了零税率待遇,这是我方应诉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在美国商务部就倾销问题做出最终裁决后45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就损害问题做出最终裁决。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发现中国产品未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它将推翻商务部的裁决结果,不对中国产品征税。我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目前正在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争取在“损害”终裁中取胜。
据业内人士介绍,美国对我钢丝绳反倾销案涉诉金额为1700万美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钢丝绳近年来已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点目标之一,除美国以外,欧盟、南非等国也已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有关专家呼吁,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我出口市场的同时,希望国内有关生产和外贸企业注意加强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价格自律,防止新的反倾销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