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股市中各种不规范现象的形成有着复杂背景且“非一日之寒”,消解这些现象,使股市在规范中发展,也非易事。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股市推向符合市场规则的运行轨道,但不规范现象决不会因此而立即消失,甚至不会有所收敛,所以,规范化、法治化难以“毕其功于一役”,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
查处宜“抓大放小”
规范股市运行,当然需要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但如何规范,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鉴于股市在中国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已占有重要地位,规范的目的在于推进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监管、落实规范,不应选择“硬着陆”的取向,而应选择“软着陆”的方针。所谓软着陆,是指对以往的不规范行为“抓大放小”,一般的“既往不咎”,重点放在查处和惩处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机构上,以给股市运行尽可能少的冲击或震动。
对坐庄应区别对待
以庄家操纵股市为例。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发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在加强监管中,如若不分轻重缓急,对所有的坐庄行为一并查处,不仅证券监管部门工作将大大增加,股市运行将受到猛烈冲击,而且由于各种关系复杂,不易于将问题查清,因此,较好的选择是重点查处轮番恶炒个股的少数机构以及通过坐庄获得巨额收益的个人(包括收取巨额信息费的个人),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日后股市运行不再发生庄家做市行为的目的。
该规范的首先是法规
股市的规范化绝非只对参与股市运作的机构和投资者而言。多年来,中国股市不规范,首先是法制不规范、监管不规范,为此,要加强监管,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和监管的规范化。虽然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严禁操纵股市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政府部门要求券商等机构“扶市”,是否属操纵?一个机构持有几十个账户,操作一只或几只股票,每个账户上单只股票的数额均未达到股份总额的1%,而各个账户总加,持股数高达20%或30%以上,是否属操纵?几个关联机构和非关联机构共同操作一只或几只股票,持股数额高达20%或30%以上,是否属操纵?又如,又操纵股市的处罚,是仅仅局限于经济处罚,还是包含刑事处罚(并有具体量刑)?再如,提供内幕信息获得巨额收益的,该如何定性、处罚和量刑?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务员通过内部渠道给证券经营类机构提供可能直接影响股市运行态势的信息,是否违反“三公”原则,是否违法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尔反尔,严重影响该股价格变动,是否属于操纵股市的行为?
总之,加强监管,推进股市规范化,一方面必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机构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化,执法和监管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