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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委最近发出《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软件出口税收及管理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这就意味着,我国软件产品将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软件出口企业享受的其他新优惠政策主要有: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在软件出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有关部委联合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进行在线登记管理。
《通知》指出,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