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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推出《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20条,以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在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政策方面,文件取消了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规定;取消了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规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和商品,个体、私营企业均可经营;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的房屋,可作为经营场地。
文件放宽了私营集团公司的组建标准,规定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有5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企业和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的、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组建集团公司。
为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发展,文件规定,扶持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拓国际市场,如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鼓励私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为了给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开竞争的环境,文件还明确规定,在人才、调干、招工、社保、办理出国和赴港澳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简化手续。同时,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和领导。 (李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