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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商投资中的控股权之争,在90年代跨国公司大举进入我国后,益显突出,直到目前还是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股权问题,本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产权结构安排的正常现象。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单一产权的企业日益萎缩,包括西方国家仍旧存在的国有企业也不再是完全的国家持股,其原因就在于这种产权结构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起码资金、管理就受到很大制约。但在两个以上投资者组成的企业中,又必然产生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问题,其主要体现就是控股权。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但目的都是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不管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何,大、小股东的权、责、利都非常明确,也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所以,控股权问题,并没有显得那么重要。其根本原因,在于控股权不过是一种手段,股权如何安排,关键是看如何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企业发展目标上,各方的选择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却又不能不考虑得多些。
首先,宏观上,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关键在于政府对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制定的主导权以及有关法律、政策的实施效率,而不会因国内资本(更不用说是范围更狭窄的国有资本)失去对某些企业的控股权而削弱,也不会因为国内资本掌握了控股权而加强。发展多种所有制,某种意义上就是要转变政府通过国有资本控股直接控制企业的做法,让市场来决定企业,由企业来决定它的产权结构。这样做的结果,是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加强了国家经济安全。
其次,微观上,任何一个投资者,不管他在企业中的股份大小,都有相应的权利,这点我国的法律也是有明确保障的。外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控股权,或者利用其对企业的控股权损害中方权益,中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走向极端,因为担心权益被侵犯而在合资企业中千方百计保持中方的控股地位。
越是所有权优势(包括技术、工艺、专利、产品、品牌、管理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强的外商,其控股经营的趋势越强。而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经营理念、企业目标、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矛盾冲突,也是外商希望控股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通过增资或收购来获得控股权存在很多障碍,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占近一半,超过了合资企业,使我们连“与巨人同行”都不可能,就更值得我们深思。
目前情况下,过于强调控股权弊大于利。第一,中方控股可能会迟滞企业改革。中方,尤其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往往会把原来的管理模式移植进合资企业,自然也就把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端一并带入了新企业,要么束缚企业发展,要么与外商难以融合,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制度创新是我们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控股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利用外商的先进管理和技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目前体制下,我们对于企业管理者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约束机制,经营中往往更注重短期利益,在市场拓展、研究开发、质量提高、服务改善等方面都有欠缺。并且由于中方绝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实力不足,又有沉重的老企业人员、债务负担,扩大生产规模力不从心。所以合资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规模经济达不到造成企业亏损时,外方要求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中方会因缺乏自有资金而不同意增资;当企业处于赢利状态,但从长远考虑也必须扩大生产的时候,中方又往往需要把分得的利润用于供养老企业或上缴政府而没有能力再投资,最后的结果也是使企业陷入困境。
总之,无论政府还是企业,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根本取向都应是“发展”,通过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实现我们的利益。斤斤计较于控股与否,将会因拘泥于手段而丢弃了目标。
(外经贸研究院研究员 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