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的一项课题报告建议: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开展信用交易的条件,建立整个信用交易制度需要约3至4年时间。
这份题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研究"的课题报告在研究了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信用交易的模式和我国证券市场现实条件后指出,目前开展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信用交易可望对发行市场形成支持,并带来发行制度和发行程序的变化;另一方面,在监管严格、循序渐进的前提下,信用交易并不必然会给二级市场带来市场风险。信用交易的市场影响远比简单的交易量变化复杂得多。
事实上,利用信用交易的资金和证券的流动渠道,有助于混业经营格局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的初步建立。
报告建议我国未来的信用交易体制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专营的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并且实行会员制,业务归入银行体系,统一直属于中央银行的指导。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应在2至5家,从而形成必要的竞争与合作。信用交易模式中,交易所承担市场监管责任,证券公司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并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证券金融公司承担信用扩张规模的控制。
这份报告还同时建议,维持保证金比率30%左右,而初始保证金比率在50%左右,融资期限为半年;将信用帐户分为良好、预警、恶化三种状态,以利于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信用帐户和现金帐户严格分离。
报告认为,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应该与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建议用3至4年时间建立我国的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同时开放国债与股票的融资交易,然后放开国债的融券交易;最后在时机成熟时,放开股票的融券交易,从而实现证券的信用交易化。(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