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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配股资金在使用中存在一定问题。这是近日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一项课题报告显示的。
这项名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其监管研究”的报告考察了两市1994年配股的269家(次)公司、1998年以来的21家增发新股公司及5家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再融资前后的情况。结果显示:1、配股资金对配股后公司业绩的影响小于配股前,这反映了上市公司仅仅把配股作为目的,配股前有意做高业绩,配股后,配股资金的使用效率却不高。2、配股资金并非通过主业影响利润,而只是通过降低财务费用和增加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净利润。3、配股没有起到增强主业的效果。为了连续配股,上市公司不得不努力提高利润,但主业并无相应增长。相反,配股资金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相关性与证券市场表现却有一定关联性,表明有配股资金流入证券市场:配股资金的投入并没有使主业盈利能力增强,反而“减弱”了主业的盈利能力。4、大部分公司为了取得配股资格做高利
润,配股后无法保持利润的同比增长。上市公司操作净利润的意图很明显;净资产收益率的虚假性再次得到旁证。
根据研究结果,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高价值的政策建议:
1、转变配股资格确认方式,重点关注对象由原来过往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转为配股项目的收益率。
2、加强对配股资金投向的审批,约束上市公司随意更改配股资金投向的行为。
3、配股政策对配股公司应根据项目盈利情况,实施现金分红,以提高配股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4、对大股东进行约束,降低大股东在配股过程中的影响,配股政策可以考虑对配股出资、出资方式做出规定。对于配股资金用于购买股东资产的情况,鉴于上市公司普遍受控于大股东的现状,应要求大股东对所出售资产的盈利能力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5、如果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决定放弃配股,该大股东也应放弃对配股预案的表决权。
6、配股政策应明确管理层对配股过程中关联交易、大股东出资不实负有责任,以防止管理层配合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变成大股东的提款机。
7、在配股政策中应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认定,对配股项目实行追究制度,配股项目实施失败,有关当事人应受到惩罚,包括取消从业资格以及全额(部分)赔偿损失等。
8、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对于关联交易中违规违法的行为,建议落实到具体当事人;对关联交易的标的物的后续运营情况要单独公布。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9、对配股价格给予一定限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时,有资金参与股市的、有资金拆借在外的(尤其关注大股东借款),应排除在配股筹资的范围外等。(余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