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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末的公元2000年11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吹响了打击棉花流通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号角。各有关地区、部门高度重视,一场打击棉花掺假的专项行动迅速展开。
棉花掺假震惊各界 政府官员督查打假
11月底,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亲自率队奔赴河南省深入棉花收购加工和纺织企业进行调研和检查指导;李传卿局长亲自带队去江苏检查指导棉花打假工作,强调要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开展了本系统的自查自纠和棉花打假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棉花打假专项活动。河南省迅速派出由省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和专案组,与开封市工作组一道,直奔尉氏县大桥乡,对棉花掺假案件进行彻查。目前有关涉案人员及相关领导干部已受到了严肃查处。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具体部署并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私商棉贩进行了拉网式检查。
掺杂使假后患无穷 市场混乱国财受损
一个月的查处情况显示,棉花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触目惊心,既严重地扰乱了棉花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损害了棉纺织企业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棉花生产的稳定发展,危害是十分严重:
诱发掺杂使假大量出现,扰乱了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的模糊认识,造成棉花主产区放松了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致使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情况普遍存在,个体棉花收购、加工窝点星罗棋布,问题越积越多,逐步演变成了棉花造假集中的窝点。
供销社系统部分棉麻企业违法经营,加剧了混乱状况。这次打假中发现有的地方棉麻公司的一些离退休人员、下岗分流职工参与非法收购、加工;有的个体商贩挂靠供销社;有的棉花加工厂承包给个人,或转让、转租给其他经营单位;有的向供销社以外人员发放经营棉花的聘书;有的为私商棉贩经营棉花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的允许私商棉贩使用本企业的质量标识销售棉花;一些棉麻企业从私商棉贩手中大量收购加工质量低劣甚至掺杂使假的棉花。这些行为,为一些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造假售假充当了保护伞,怂恿了私商棉贩非法收购、加工行为。还有的供销社棉麻企业甚至自身造假售假。
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却取得合法资格,扰乱了棉花市场秩序。从这次打假活动中发现,一些省对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不规范,疏于监管。存在资格认定标准宽严不一,审批发证不规范、不严格,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等问题,致使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充斥棉花市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棉花加工设备产业政策不明确,为棉花掺杂使假提供了方便。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也在使用中,以致各地棉花加工能力严重过剩,造成了抢购棉花,哄抬价格,增加成本,扰乱秩序的问题,对棉花掺杂使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些棉麻公司套取棉花收购资金,给国家贷款资金造成损失。去年11月,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棉麻公司淋山河棉麻采购站副站长邵某、职工王某携当地农发行发放的30万元收购贷款,没按规定在当地用作籽棉收购,而是挪用收购资金千里迢迢去外地采购加工成包皮棉,冒充为自己收购加工的棉花,意在套取子无虚有的加工环节费用后再转手倒卖获利,结果被枣阳市棉麻公司的同行欺骗,套购回一批掺有75%的低级漂白棉劣质棉花,使国家蒙受了2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挪用棉花收购资金购销经营棉花的情况相当普遍。
掺假棉花严重危害了棉纺织企业的利益。从查处中发现,棉花掺杂使假案件批量大,涉案金额高,掺假手段隐蔽,掺假程度严重。掺杂使假棉花中掺入的杂物包括滑石粉、纺织废棉、不孕籽回收棉、棉短绒、废化纤丝等,个别企业还在棉花中夹杂砖头。供销社系统的一些正规棉花加工企业,也利用加工设施将不孕籽棉直接回收均匀掺入皮棉中,大大增加了皮棉中短纤维含量,使棉纺企业增加了成本,甚至造成纺织厂高档纺织设备被破坏,纺织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影响棉制产品的出口。
制假首恶应施重典 有关法规亟待完善
有关人士指出,这次棉花打假专项行动开局很好,但要对棉花打假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清醒的认识。当前,要继续发动群众举报,特别要发动群众对隐藏起来的以及反弹出现的掺杂使假问题进行举报。同时,要抓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
另外,各地在查处棉花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过程中,突出反映现有的刑事处罚力度太弱,不足以震慑制售掺杂使假棉花犯罪分子。许多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不能课以重典,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就达不到杀一儆百,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例如查处中发现,加工掺假棉花数额巨大、但暂未来得及销售的,因不构成“销售金额”,虽涉案金额巨大,仍无法追究生产伪劣棉花行为的刑事责任,急需通过修改有关法规加大惩治力度。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刑法》第140条“销售金额”做出司法解释,并与《产品质量法》相衔接。
各地还反映,纤维执法中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天然纤维属于农副产品,现行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对其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新《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含初级农副产品,《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适应整个纤维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需要。因此,纤维的质量监督活动仍处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状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对纤维流通中的质量行为进行规范。有关专家提出,应通过资格认定制度对纤维收购者、加工者的质量保证能力作出规范;通过实行公证检验制度,由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国家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纤维的质量、数量组织实施检验并出具证书,以此作为纤维交易结算货款的质量凭证,作为国家掌握纤维数量、质量、财政支付费用和利息的主要依据
;建立纤维特有的监督检查制度。实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经营者的纤维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要从根本上整治棉花掺杂使假问题,除要加快立法,依法实施监管外,还必须综合治理。要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立即拆除、销毁,对仍在生产这类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要严禁废棉流入棉花市场。纺织企业要建立废棉定向销售制度,废棉市场要建立废棉销售登记制度。供销社棉麻企业纺织企业和农业良种厂还要严格自律,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之,只有当法规、措施落实到位,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棉花流通环节上的混乱局面,效果将远远好于短暂的联合打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