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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史世民的日子一直都不太好过,这个青岛盛福电子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觉得自己有理没处讲。
原来,盛福生产的“小护士”电脑系列血压计,早就通过了国家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而且其性能价格比和国内市场的“洋品牌”相比,也占有相当的优势。然而,自1994年“小护士”开始进军北京以来,无论他们怎么努力,结果总是遭拒。
在“小护士”被拒的名单上,有王府井医疗器械中心、东安市场、双安商场、燕莎、长安、赛特等商场以及一些药店。这些商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设有同类产品的“洋品牌”欧姆龙专柜。今年3月,曾进入京城一家大型药店的“小护士”促销员又被迫撤离了。该药店一位工作人员私下透露说:欧姆龙租了专柜,人家说一年完成多少多少营业额,如果完不成,欧姆龙补差价,条件是把“小护士”促销员赶出药店。
史世民直到2000年12月中旬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无可奈何地说:“人家财大气粗,就算欺负我们,又有什么办法?” 他所说的“没有办法”,是因为国内没有一部《反垄断法》,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类似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
垄断到了非反不可的地步
“垄断”在《孟子?公孙丑》中的意思是:“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演绎为把持和独占。
“史世民经历的事情,人们可能还不容易理解。”原国家工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炯前不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这是我国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我国过去还没有遇到过。”
那么,离人们生活近一点的事儿有没有?前不久,国家工商局公布的2000年第三季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显示,公用企业和行业垄断性企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透明度低,成为本季度消费者投诉的众矢之的。国家工商局消保司官员说,老百姓为什么要对这些行业会如此不满,因为它们利用其自身独占的优势,有恃无恐地损害他人权利。
记者从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了解到,像电信局过去包揽BP机业务;公交公司过去包揽某些线路某些区间的劳动业务;外贸公司包揽对外经营业务,并利用这种垄断压低厂方利益抬高本单位利润等;煤气公司指定用户购买自己关系户的热水器;电信局指定用户购买自己部门的电话机方才允许入网;还有刚刚出现的联合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歧视和低价倾销行为等等案件,近年来一起接着一起,一直呈大幅上升趋势。民航业的垄断更有点过分:国内航线竞争过度,民航总局就颁布“限折令”;民航全行业亏损严重,民航总局又颁布“禁折令”;运力过剩,民航总局要求航空公司卖飞机消减航班;客座率低,民航总局又规定108条干线上的航班必须参与“航线联营”。好像只有民航总局说话的份儿,没有航空公司和乘客说话的机会。
当然,目前中国应该反的垄断远远不止这些。据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官员介绍,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垄断,性质最为恶劣,也最为常见。近年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清除封锁、分割市场的行政性壁垒,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地搞“篱笆墙”,分割、封锁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保护落后。
鉴于行政垄断和行政壁垒面广量大,形式多样,甚至在一些部门或地区愈演愈烈,成为当前最为严重的市场障碍之一,国家工商局今年初在制定工作重点时不得不把捅“行政保护伞”放在首位。最近,该局表示明年还要对行政垄断下重手。
反垄断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按照习惯的说法,当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垄断行为可分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等三种类型。这些垄断行为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破坏了刚刚开始建立的市场机制,因此完全有反的必要。
“但是,现在我们呼吁要反垄断,绝不仅仅因为上述原因。”国家工商局反垄断处官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祥俊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完善竞争规则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实现。
孔祥俊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如果市场竞争无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横行,市场信号就无法准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就不能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优胜劣汰,就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
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需要完善市场结构。通过反垄断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推行竞争政策和制止反竞争行为,可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子。例如,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兼并现象会比较突出。在衡量兼并是否合理时,竞争政策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度。通过竞争政策的分析和衡量,可以阻止具有反竞争后果的兼并活动,从而保护竞争性市场结构。
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国内市场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的舞台,“垄断更是到了不反不行的时候了”。首先,“入世”意味着中国市场的逐步全面开放,必然要求有与国际市场和世贸组织原则相适应的反垄断规则;其次,我国有关开放电信市场等行业的承诺,许多内容都涉及到反垄断,甚至主要是反垄断问题,必须通过反垄断立法兑现承诺;第三,反垄断是维护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往往已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强劲的市场竞争力等“先行优势”,“入世”后这些企业的大量进入,在缺乏反垄断法的情况下难免会无法遏制其滥用先天的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而且,瓜分中国市场的国际卡特尔等反竞争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没有反垄断法就无法有效地与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遏制此类行为;第四,外国以及外国企业希望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确保其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企业之间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
加入反垄断潮流是大势所趋
据了解,世界上已有100个左右的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组织也越来越重视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特别是美国,其反托拉斯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在其鼎盛时期,每年约有1500起反托拉斯诉讼。在欧洲,经济全球化和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促使欧盟执法机构加大反托拉斯法的力度。国际反托拉斯法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相比之下,国内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尚处于名副其实的“初级阶段”。目前中国不仅尚无反垄断法,更无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在立法时已经有意识地将垄断问题排除在其之外,已经远远不足以处理复杂的反垄断问题。
吴炯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象征,是维护经济民主和市场自由的基本法律,外国将其说成“经济宪法”。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对外开放,当然也就离不开反垄断法。
反垄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刘汉富也曾撰文指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我国企业必然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将会遇到对国内市场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托拉斯法制约的问题。国内这方面的实践似乎已经落后于经济现实。中国经济正与国际经济融为一体,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经济产生深层的影响,国际垄断现象不可避免地会“传递”和渗透到国内市场。国内企业许多企业已经深受其害,却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
刘汉富说,国际经验表明,遇垄断情形,反垄断法之政策目标优先于其他考虑,其他法律须“让位于”反垄断法。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制定、实施反垄断法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是立法技术问题。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杜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