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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新老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发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年报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11月初颁行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及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但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至今仍适用年报的一般规定。为此,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与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据介绍,年报特别规定在内容要求上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保持一致,力求充分披露这两类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业务、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特殊之处。
在业务方面,年报特别规定要求披露一些特殊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如商业银行应披露本年末按“五级”分类的各类贷款余额等,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的净资本等。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披露: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本年主要贷款、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利率;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重要的表外项目情况等。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披露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情况。
在风险因素方面,年报特别规定要求披露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