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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专电 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天推出五项具体措施,对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将于本月25日起执行的这些新政策主要涉及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政府制定价格的办法、申报审批程序和市场价格监督等方面内容,包括《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药品价格监督办法》和《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策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划免疫药品,以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收购、供应的避孕药具。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主要是乙类药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
国家计委一位负责人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药品零售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药品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对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专利药品、新药以及名优药品,在价格上与普通药品拉开差价。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为加强社会各方面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力度,国家将实行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跟踪药品市场实际价格变动情况,降低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
政府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在正式执行前及时向社会公告,提高药品定价的透明度。
据悉,国家计委还将就单独定价的条件、审议论证程序、实行市场调价的非处方药品包装印刷建议零售价格,以及合理调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政府的价格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药品价格虚高、高折扣、大回扣推销药品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增加了群众医药费不合理负担。
他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密切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如果发现有人为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将进行干预和查处。(李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