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商场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提供服务的项目等。此外,与以前比较,此次《规定》还增加了以下内容: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凡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