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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李春满在此间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企业经营者持股高峰论坛”上,用“八个三”概括纠正了目前对经营者持股问题的认识误区。
李春满将“八个三”戏称为八个“三字经”:
一、经营者持股有三种模式:
1.期股模式。期股可用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获得,这种期股不能马上兑现,有分红权、配股权,无处置权,期满后还有一年的等待期。该模式已在上海实行。
2.期权和年薪结合模式。这种结合分为基础收入(吃饭钱)、年终收入(辛苦钱)、特别奖励(奖金)和风险收入。
3.虚拟股票期权模式。经营者本人不掏钱,在股票期权到期行权时,公司根据其股票的溢价将溢出部分以现金付给经营者。
二、需划清三个界限:
1.期股与期权的界限。期股不是期权,期权需要用钱去买。现在有些企业让经营者用分红的钱买股票在法理上讲不通,有“空手套白狼”之嫌。期股没有选择权,是强制性的权力安排。期权却具有选择权:经营者到任时可选择期权兑现,可根据企业前景预期来决定期权的取舍,这也体现了经营者对自身管理能力的自信。经营者在取得股票期权后,有溢价收益时可选择行权。行权后,经营者可选择继续持有或变现。
2.年薪制与期权的界限。期权解决了经营者的市场价值是可契约和贡献价值不可契约的矛盾,较好地把企业股价未来的增溢与经营者的利益结合起来。而年薪制并未改变企业产权结构,期权制改变了企业的产权结构,影响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
3.员工持股与经营者持股的界限。一般员工在企业劳动力的投入所获报酬即工资,资本投入所得即利润。员工持股在国外也较常见,不过,其目的是为了弥合劳资矛盾,而经营者持股是人力资本的投入,给经营者期权,是资本所有者给经营者努力的奖励。
三、实行股票期权须三个条件:
1.初始资本少。2.资本增值快,人们对资本增值有较高预期。3.人力资本要素对于企业增值作用明显,故而最适宜搞经营者持股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四、实行股票期权的三项原则:1.不能无偿获得股票期权,不赞成采用赠股和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2.设计股票期权的来源是企业的增量,不是存量。3.企业股票期权的制度安排要着眼于企业未来而不是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五、需明确三个主体:1.决策主体。谁决策、决定拿多少、给谁,这些问题应由出资人决定。现在,企业经营者对实行股票期权相当积极,但如果得不到出资人允许也是枉然。2.受益主体。受益主体不能仅仅定义于企业经营者,而应是企业中“关键的必不可少的少数”。3.操作主体,应设立类似国外的信托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方案,包括行权价格、行权方式及标准,操作主体中不应包括受益主体。
六、注意三个数字界定。按照国外的管理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要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关系,比例在0-5%时,经营者对利益的关注与所有者是趋同关系,超过5%时,经营者与所者者之间开始产生消极防御心理,容易出现经营者“内部人控制”,而达到25%后,利益趋同机制已基本消失,原所有者与经营者只剩下对利益的激烈争夺。
七、在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有三点难处:1.股票来源,根据公司法和股票发行有关法规,股票额度发行,没有预留股票,若实行期权制,则或增发新股或回购股票,而据公司法,企业不得购买自己的股票。2.损益会计处理,期股最终表现为公司的一种支付,如何入账难解决。3.股市的非理性、过度投机使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业绩,在此种股市情况下,无法排除经营者与操盘者联手操纵股价。
八、对非上市公司来说,有三个现实难题:1.只能提供股份而不是股票,股份无单位价格,且股份难以成为永久性的安排,现在一些企业实行强制性的回购,这又侵犯了经营者的选择权。2.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不显现。企业价值是获利能力的体现,而非上市公司缺乏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企业经营者的贡献缺乏客观体现。3.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流通。
谈话中,李春满强调将股票期权与国有股减持结合不可行。他说,在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如许多上市公司中单纯要求国家这一股东为经营者提供股权不合适,因为国家与其他股东同为投资者,这样做会造成国家大股东收买经营者的疑点,怀疑将对中小股东不利。(单羽青 刘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