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今年开始,企业年广告支出超过销售额2%的部分,将不得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一项规定,并明确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据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不计成本大打广告,并把各种费用列入广告支出在税前扣除、从而逃避税收的行为。然而,随着年关的临近,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有关专家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企业有企业的想法
以“盖中盖”等广告而闻名的哈药集团,今年销售收入预计将达80亿元,与此同时,企业广告的投放约为10亿元,占销售收入的13%左右。即使按集团享受的15%优惠所得税率计算,企业至少将因巨额广告费而多缴1.26亿元的税款。公司有关人员对此表示,广告的促销作用是人人皆知的,目前正值国家提倡拉动需求、扩大消费之时,为什么要限制企业做广告呢?
同样,在全国各大媒体广告极为火爆的三九集团主管销售的副总对记者表示,征税是一件国家大事,这个政策的出台不知道事前是否征求过社会各界的意见?其次,广告费的支出完全是企业自主的营销行为。如果广告投入的增加,会使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同步增长,那么企业就会增加广告费,反之亦然。这种完全的市场行为,企业基本的自主权,国家该管吗?2%合理吗?
据复旦大学营销系蒋青云副教授介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甚至同一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广告的投放是千差万别的。
钢铁、石油等生产资料行业,很少需要投放广告,但对医药、家电、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行业,广告却是最重要的促销手段,也是企业教育市场、培养品牌的重要方式。行业竞争越激烈,广告投放量就会越大。
国外资料显示,生产资料行业的广告投放约为销售额的1%,大众消费品的广告投放约为5%左右,而饮料、化妆品行业通常为8%-10%,新产品上市时更有可能高达销售额的20%。此外,市场变化和企业营销策略也会影响广告投放量。变量那么多,2%限额“一刀切”,合理吗?
虽然该通知同时规定,超过2%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分摊结转。但一位医药行业的老总则明确表示,对广告大户消费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生命周期短,企业每年新品层出不穷,广告支出超额部分的摊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除非企业停止发展。限额限制了什么?
蒋青云副教授认为,这项政策的推出,只是国家的一项权宜之计。其核心还在于我国企业制度的不完善。广告费是一项交易费用,企业将各种名目繁多的支出摊入广告费,用于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况确有存在。但政策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干涉企业胡乱支出广告费的同时,也约束了企业自我运作能力的发挥。
更有专家指出,国际上将广告对GDP的贡献率,视为反映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程度的标志。而我国的经济正处在一个敏感时期,景气状况刚有好转,这样的时候推出一个抑制性政策,是否合适?况且,如果企业的广告少了,可能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这样的话,税收增加又从何谈起呢?
此外,在我国的会计政策中,也没有对企业广告费的明确界定,促销费算不算广告呢?一味地强调2%限额,是否会促生新的“变通”?归根到底,广告是一个市场行为,国外也未见有从税收上对广告加以限制的先例。还有个例外条款
据了解,在这项政策中,还有一个例外条款,即特殊行业、特殊原因,允许突破2%的限制。
问题是,这个“特殊”由谁来定?市场人士指出,如果将广告这一完全的市场行为,交到政府部门来界定,等于营造了一个新的谈判机制。而行政特批权,往往将滋生新的腐败。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呼吁减少行政审批权,为什么还要去制造一个新的寻租机会呢?政策出台已是既定的事实,剩下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应对?有关专家担心,这项政策的执行,将使我国广告总量不可避免地出现下降,但受其影响的可能还不止生产企业、广告传媒等相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