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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起草小组的蔡概还近日表示,投资基金立法第四稿目前仍在探讨之中,有些部分还存在争论。
在12月16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投资基金国际研讨会上,蔡概还介绍了当前投资基金的立法情况,并对目前争论较多的一些内容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是投资基金与信托的关系需要明确,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看法,蔡概还认为我国的投资基金起源于信托,应该是一种依照信托原理成立的金融产品。
此外他还透露,对于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分也存在争论,投资基金法的一些条文在设置方面还没有理清。目前有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授权人,也有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等。
而由于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是否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怎样投票也无定论。赞成召开的人认为要依照基金持有人的投票做大会决议,没有参加者不计入内,甚至也可以采用网上投票的方法。也有人不赞成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认为在公司型基金中可以由董事会履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在契约型基金中可以设立基金持有人理事会或者基金持有人监察委员会,并设立独立董事等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