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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并于昨日起正式实施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部分条款对限制随意性的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减少不必要的担保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始终是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因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结果或拖欠款项,或出现资产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被拍卖股权,而最终成为经济担保的牺牲品。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的上市公司,有60%-70%是通过改制从大公司或大企业中剥离出来的资产。因此,它与原公司或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母子”之间的相互担保、筹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
严格从法律程序上讲,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占有绝对控股地位,这种担保便成了自己给自己担保,其结果将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其次,由于我国的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因此在作筹资担保时,一些上市公司常常用股权做抵押。这种抵押存在两大弊病:1.担保时,由于该股没在二级市场流通,因而在计算其价值时,并不是按市值,而是按净资产,因而其股权的实际价值大大被低估;2.当企业财务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大股东筹资能力将会下降,其地位也会受到威胁。这不仅对企业的长期稳定造成危害,而且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十分不利。
据有关专家分析,该解释的出台及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对保护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都有着重大意义。
相关案例
1.截至1999年12月31日,猴王(0535)被母公司猴王集团拖欠的款项及猴王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两项金额总计达11.3亿元,而同期该公司的总资产才9.34亿元。在此之前,猴王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一直没有披露。
2.ST南洋(0556)在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后,1999年每股再亏损1.15元,每股净资产为-0.54元,完成进入资不抵债的底部。除经营混乱、个人侵吞公司资产之外,公司曾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高达近3亿元之巨,达到其增发后的净资产的10%以上,许多担保因无法偿还而被判连带责任。
3.上菱电器(600835)1999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5起,涉及金额2.99亿元,且因为其控股的上海上菱长安电冰箱有限公司两笔贷款共计人民币1160万元提供担保,而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