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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保险业豁免尺度
赵德传
我国保险业起步比较晚,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必须从制度上厘清责任关系,用法律的力量将豁免的具体范围详细确定,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之下再慢慢完善。
保险豁免主要集中于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保单条款和保险责任四方面,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此进行界定。另外,必须考虑何种行为构成垄断并因此无法享受豁免权利。于保险业来说,反垄断法对于构成垄断的规定显然过于严苛,应该重新制定条款保护脆弱的保险业。可以规定具体构成垄断的情形让损害保险行业利益的行为无处藏身,从而保护保险业在应有范围内一定的竞争关系。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由于保险行业协会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虽然其对保险业有行业自律功能,但也有排除、抑制竞争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其权责界定清晰,必须限制其固定价格、交换信息、条款标准化、限制行业准入以及准垄断性等各类行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险行业协会之作用。
保险业豁免范围界定清晰,对推动保险业竞争关系百利无一害,若过度强调保护,脆弱的保险业将永远脆弱,法律可以将保险业扶上马,但是行走是否顺当,还看保险业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