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探索建立部分豁免模式
陈兵
我国反垄断法并无有关保险行业的特殊规定,然而,我国反垄断第一案就是针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固定保费诉讼。随着近几年来反垄断实践逐步发展,保险业信息共享等与反垄断精神不符的行为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使得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豁免成为保险行业经营发展所必需,反垄断法的实施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促进中国保险业长期发展,避免反垄断法执行可能对整个产业带来的损害,借鉴发达法域对保险业建立部分豁免模式非常必要。
结合我国反垄断司法体系和保险业发展现状,可以由监管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务院颁布保险业实施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定,明确豁免期限、违反以及续期方式。
具体的豁免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允许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损失数据库,对计算纯保费的协议实行反垄断豁免,同时把保险公司联合开展赔款频率和损失金额研究的协议也纳入豁免范围。第二,允许通过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保单格式。第三,允许保险公司对大型风险或者特殊风险共同承保或共同提供再保险。第四,允许保险公司协议建立统一和标准化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五,允许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保险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