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现已有8612个单位35万名职工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50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