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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补偿基金存续期延长为2年
曾参与东方电子、海信科龙等股民维权案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建议平安证券的补偿方案能有所改进,很多投资者由于不上网或者出国等种种理由,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消息,等得知消息后基金就过期了,所以建议补偿期限延长为两年,以方便投资者。
四问:哪些投资者可以索赔?
平安证券:三类情况可获补偿获偿同时必须与平安和解
根据平安证券公告,投资者对万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万福生科案虚假陈述涉及4个关键时点,即2011年9月14日为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9月15日为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10月26日为2012年半年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为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分别计算每种情形下的补偿金额,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平安证券提醒投资者注意,接受补偿金额、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是投资者获得补偿金的必备条件。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投资者确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或不愿接受补偿方案,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损失补偿问题。
律师质疑:赔偿方案未能真正体现诚意
针对平安的赔偿方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智斌指出,如果平安证券将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时遇到法律障碍和诉讼风险,理论上还存在向投资者追回‘补偿’可能性。因此,希望平安证券明确,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向投资者追回已付的补偿,这才能真正体现补偿方案的诚意。
五问:投资者如何进行索赔?
平安证券:索赔程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
平安证券公告显示,投资者需在2013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间登录基金专设网站查询补偿金额并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再于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确认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并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2013年6月28日后基金管理人将下达划款指令,投资者应于2013年7月5日前对补偿金到账情况进行查询。平安证券提醒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基金后续发布的关于补偿支付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持续提示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
律师质疑:只有一个获赔渠道明显不合理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投资者获取赔偿的渠道只有一个,这明显不合理,不能保证每位受害都能获得赔偿。他还指出,不知道承诺勤勉尽责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平安证券等是否会采取发短信或打电话等方式通知‘到’每位适格的万福生科投资者,发公告只能算是‘通知’,不能算‘到’,这个工作应该去做,毕竟大部分开户资料均包含了各种联系方式”。(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