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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食品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旧条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解读:北京目前已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采购亚硝酸盐。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更加严格,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食品违法5年内不得再入行
-草案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旧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解读:市食品办负责人介绍,与旧条例相比,食品行业禁入规定变得更加严厉,以加大对食品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一旦被吊销执照后,禁入时间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原来的3年上调到5年。此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