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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峰:完善风控制度“护航”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的上线已开始倒计时,首批获得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近期参加由沪深交易所、证金公司、中登公司组织的“通关测试”,包括国泰君安、海通、中信在内的券商悉数过关。多位参与“通关测试”的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一切准备已经就绪,只等监管部门最后的“发令枪”响。
转融通开通在即,如果投资者对转融通的做空风险认识不足,那对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将非常不利。转融通交易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其杠杆性会放大投资者的损失,不仅会使投资者“血本无归”,还会迫使其不断追加投资,遭受巨额损失。笔者建议,应重视对投资者风险控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与分类账户管理制度,在制度上完善投资者风险控制制度,并把对投资者保护作为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首先,信息披露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制度,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使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情况及风险,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者盲目投资风险。管理层要严格转融通的信息披露,对于融资融券交易信息要做到及时和透明,促使市场及时消化利空消息,降低市场风险。从国外运行实践看,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与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证这些信息的公开性、及时性和真实性,使这些信息通过正常的公开渠道及时向整个市场传递,减少内部信息对整个市场带来的冲击,使市场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及时消化利空消息,避免整个市场出现暴涨暴跌现象。
其次,完善投资者对转融通的风险控制,规范分类账户管理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分类账户一方面通过分别设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账户与代理业务账户,可以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分别设置客户信用账户与现金账户,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自身资产情况。在出现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比率”之前,可以预留资金以应对追加保证金要求,减少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同时,这也为证券公司的控制内部风险以及监管机构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全局风险创造条件。
此外,我国施行的转融通交易规则对投资人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更多的保护是倾向于券商和金融机构,而对投资者的保护相对较少。在转融通交易风险监管中,管理层应该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推出转融通交易是为发展金融业,繁荣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必须要依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入和支持。如果融资融券交易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投资者就没有信心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导致转融通业务的虚设。相比较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者仍然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大部分投资者并不具备系统而专业的金融知识,力量单薄,缺乏对信息和市场变化的真实判断,所以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实质公平理念。
此外,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是转融通交易风险监管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美国,证券投资者被称为“私人检察官”。这是因为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起诉,这种起诉能够起到广泛的监督作用,节约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成本。如果我国在启用新的交易制度中,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那么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也有利于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