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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现金分红利益约束应强化
以鼓励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为目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今后在该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将有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指引”。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指引》采取该比例标准是基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近年来总体的股利支付率平均水平,对该比例并不具备强制性,对于低于30%的上市公司,要求只是充分披露原因并说明其合理性。
《指引》不具有“强制性”,这可能消除部分投资者对成长期上市公司、稳定期上市公司,以及处于其他阶段上市公司的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一刀切”的担心。
相关数据显示,在沪市全部上市公司中,2011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有派现方案的上市公司为558家,没有派现方案的公司则有380家,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40.5%,远高于其他新兴市场未派现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总数的百分比。截至2011年,连续三年派发现金红利的公司有347家,但上市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派发现金红利的公司同样高达257家。从数据看,高达超四成的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各种原因,不向投资者派现或未持续派现,甚至其中有20家公司上市时间超过十年,但从未进行过任何现金分红。
笔者认为,任何政策指引要在“自愿”基础上,而不是在“行政强制”基础上发挥作用都必须是顺势利导。如果指引不能授予公司遵守指引比其自行其是以更大利益,或其遵守指引的成本远大于其自行其是的成本,那么在“自愿”原则下,公司基于“经济理性”不可能去按照指引行事。
以现金分红《指引》为例,如果《指引》无法获得行政“强制”保证,那么其要发挥作用,只能通过相关规定加大其不按照《指引》作为的经济成本,譬如增加其披露义务,规定备案程序等。或者通过政策性利益诱导,譬如对于按照《指引》行事的公司,对其再融资等资本行为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环节等。不过,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指引》规定看,这两方尽管都有涉及,譬如《指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但利益约束或引导的经济力度和监管力度都还不够。
笔者认为,强制分红固然不尽科学,也不尽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A股市场制度尚不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个别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和法理权属信息上,依然习惯于粉饰或直接造假的情况下,适当的分红强制措施,譬如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下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刚性股息率和利润现金回报比等,在现阶段仍然必要。
此外,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分红的利益约束,在是否遵守《指引》分红问题上“奖优罚劣”,建立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分红回报诚信档案,并将之与相关审核的“绿色通道”挂钩,通过利益引导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自愿”分红;同时,加大不根据《指引》“自愿”分红公司的经济成本和申请相关资质的行政成本。